圖為:犯罪嫌疑人胡某接受審判。 鹿軒 攝
  中新網溫州6月19日電 (記者 張茵通訊員鹿軒)2013年3月份,溫州市鹿城區某小區內有7輛小轎車連續失火。警方調查後,鎖定家住小區內的胡某系犯罪嫌疑人。2014年6月19日,溫州鹿城法院一審認定根據現有證據,僅能證明胡某放火燒毀了其中一輛黑色凱美瑞轎車。
  對於公訴機關指控胡某放火燒毀、燒毀其餘6輛車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法院一審判決胡某犯放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一次性賠償被燒毀車輛車主馮某經濟損失人民幣82080元。
  胡某,男,32歲,初中文化,浙江溫州人,有盜竊罪前科,作案前家住溫州市鹿城區海螺小區。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3月20日19時40分許,胡某從溫州市鹿城區下呂浦步行回家,當其經過鹿城區飛霞南路、海螺小區西側人行道時,發現被害人馮某停於路邊的一輛黑色凱美瑞轎車,並因泄私憤決定燒車出氣。
  於是其在該車附近觀察路邊車輛的停放情況和周邊環境。晚21時許,胡某從該車附近橫穿馬路到飛霞南路西側52路公交車站頭附近繼續觀察該車周邊的環境。
  後其再次橫穿馬路回到飛霞南路東側,並向南行走繞過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的隔離帶,在隔離帶缺口處進入非機動車道向北行走,然後轉入人行道向該車靠近。
  在靠近該車的副駕駛位置並使用隨身攜帶的一次性打火機點燃該車擋風玻璃與引擎蓋件的塑料隔板,待該隔板持續燃燒後離開。該車引擎蓋上側火苗獨立燃燒,且火勢不斷加大。
  此凱美瑞轎車因燃燒報廢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為人民幣82080元。
  胡某以為燒車的時候“神不知鬼不覺”,殊不知這一切都被路面監控記錄了下來。
  當晚胡某放火燒車離開現場之後,在飛霞南路與龜湖路附近的某銀行門口碰到其父親的同事蔡某,隨後胡某從海螺小區北門進入小區並回到家中。
  公安機關接到報警稱在龜湖路路口有車輛起火。案發後,公安機關根據上述銀行門口監控錄像及其他路面監控,並通過查找到證人蔡某並確認與蔡某在該銀行門口交談的人系胡某。
  另據法院查明,從當晚21時11分至16分間,除胡某外沒有其他人員在該案燃燒的凱美瑞轎車附近停留。胡某於同年3月22日在其住處被公安機關抓獲。
  公訴機關指控胡某在2013年3月間,在其居住的海螺小區周圍,使用隨身攜帶的一次性打火機點燃了7輛轎車並嚴重燒毀,造成損失達人民幣911258元。
  法院認為,根據現有證據,僅能證明胡某放火燒毀了其中一輛凱美瑞小轎車。
  胡某在公安機關製作的供述筆錄里,對其餘6起放火犯罪的事實的具體時間不明確、車輛停放地點供述模糊,其所燒車輛的顏色、型號、車輛均與在案其他證據證明的情況有明顯出入。
  胡某在公安偵查階段的有罪供述無法得到在案的其他證據的印證,系孤證。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胡某放火燒毀、燒壞其他6輛車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無法排除合理懷疑,指控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
  胡某為泄私憤而放火燒毀一輛車輛,在明知車輛燃燒極可能造成爆炸等嚴重後果的情況下仍然積極實施放火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應予懲處。
  鑒於胡某認罪態度差,且有故意犯罪前科,均應酌情從重處罰。由於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其餘6輛被燒毀的車輛的物質損失系由胡某的犯罪行為造成,故法院一審駁回了他們的附帶民事訴訟。(完)  (原標題:溫州男子因泄私憤燒毀小區轎車 一審獲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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